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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柳權峰
潘建廷
蔡宗憲
李嘉豪
李盡義
蕭志豪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4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權峰、潘建廷、蔡宗憲、李嘉豪、李盡義、蕭志豪被訴詐欺罪嫌,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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