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附民,65,2017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林家頡
被 告 徐子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易字第159 號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分106 年度嘉簡字第402 號案件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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