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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美惠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23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針對被告賴美惠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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