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達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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