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交易,75,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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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禮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禮智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9 時55分許,駕駛OO-OO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OO鎮OO里OO,由南往北之產業道路行駛,途經嘉義縣OO鎮OO里OO33號旁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嘉98線公路時,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依規定指示在行車道內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逆向行駛於對向車道路旁,適何OO騎乘並附載黃OO之OO-OO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98線公路由西往東駛至,致閃避不及而發生撞擊後,人車倒地受傷,造成何OO受有「左手肘和左膝蓋擦傷及胸部挫傷」,因認被告劉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何OO告訴被告劉OO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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