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交重附民,2,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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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義雄
被 告 施金秀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羅紫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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