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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郭嘉榮
郭秋萍
郭仁能
郭仁哲
羅中正
黃羅秀霞
高燕玲
被 告 吳青樺
黃志宏即億原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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