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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鄭家淳
送達代收人 韋秀蘭
被 告 盧威任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嘉交簡字第 13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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