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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陳信和
陳怡坊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蔡成宗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6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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