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交附民,232,2018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武秋香
被 告 郭進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53號),已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10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