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交附民,253,2018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許玉眞

被 告 柯淑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玉眞對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04號,被告柯淑淳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