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交附民,30,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聖騫
被 告 余炳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7年度朴交簡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