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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被 告 乙○○ ○○ ○○○ 即賴可汗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7年度侵訴字第13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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