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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詹登仕
被 告 郭全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朴原簡字第1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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