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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蘇智成 嘉義市○區○○里0鄰○○路00號
被 告 許宏禎
上列被告因因本院一○七年度原易字第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蘇智成對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號,被告許宏禎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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