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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仲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第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驗餘淨重合計拾肆點參零貳玖公克,含包裝袋拾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仲倫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10日21時許、同年9月8日17時許,在臺中市中港交流道附近、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次。
嗣為警查獲,並總計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4包,經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第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4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4.302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4.2129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8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4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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