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禁沒,27,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火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81年度偵字第53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107年度執他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肆點柒零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壹批(毛重拾壹點伍公斤,含包裝袋)、水性甲基安非他命肆桶(毛重陸柒陸公斤,含桶子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火坤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1年度偵字第5389號提起公訴,被告上揭連續製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等行為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諭知免訴確定在案,其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70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批(毛重11.5公斤)、水性甲基安非他命4桶(毛重676公斤),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

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製造、販賣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1年度偵字第5389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認本案業已於106年12月28日追訴權時效完成,被告尚未緝獲歸案,而以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本院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結晶體1包、白色結晶塊狀結晶體1批、深褐色液體4桶,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2份存卷可查,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桶子等物品,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均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