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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年度他字第49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市民於民國106年12月4日上午11時,在嘉義市○○街000號前白色冰櫃後方,清理撿拾1只藍色塑膠袋時,由袋內掉出黑色手槍(聲請書誤載為手機)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係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有該局107年2月8日刑鑑字第1068025740號鑑定書1紙可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3月6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70700697號函1紙、證人江建億、柯信賢警詢筆錄各1份、拾獲現場照片6張、上述鑑定書1份附他字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堪認屬實。
揆諸首揭說明,上述扣案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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