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禁沒,34,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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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澤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檢驗前淨重零點零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參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澤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白色粉末1 包(驗前淨重0.001 公克)、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0.135 公克,驗後淨重0.124 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查。

又本案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檢驗後毒品業已用罄,僅存殘渣袋1 個(檢驗淨重0.001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8 月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63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卷第35頁),該殘渣袋係供包裹毒品之用,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於105 年9 月8 日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35 公克、驗餘淨重0.124 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10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9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卷第37頁)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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