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禁沒,37,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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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筱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6號、106年度偵字第8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筱瑜於民國106 年8月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前,在不詳地點,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同日晚上8 時30分許,隨身攜帶入鹿草分監,於辦理收容人新收程序時,為女所管理員查獲,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李筱瑜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前案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檢驗前毛重1.6619公克),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醫院106年9月27日出具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備                    註                  │
├──┼─────────┼───────────────────────┤
│ 1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毛重1.6619 │
│    │1 個)            │   公克,檢驗後毛重1.6499公克。               │
│    │                  │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6年│
│    │                  │   9月27日毒品檢體檢驗報告(見偵卷第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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