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禁沒,8,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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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晏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晏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22 、123 、124 、125 號及106 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如附表所示經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22 、123 、124 、125號及106 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

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編號│名稱                  │備註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共3 包(驗│1.嘉義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6 │
│    │餘總淨重共2.446公克) │  年度安保字第354 號,106 年度毒│
│    │                      │  偵字第1396號卷第28頁)        │
│    │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1月1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50145 號濫用藥物│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106 年度毒偵字│
│    │                      │  第1396號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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