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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林彩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 年度緩字第103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林彩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4833號為緩起訴處分,106 年8 月3 日確定,107 年8 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注單2 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6 年7 月1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4833號為緩起訴處分,106年8 月3 日確定,107 年8 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 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述明確(見偵卷第8 頁),並有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 張、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1、13至14頁)。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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