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聲沒,123,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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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秋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62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佰參拾陸張、骰子參顆、字牌壹個及牌尺肆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秋南因犯刑法第268條前、後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19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28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

扣案之麻將136張、骰子3顆、字牌1個及牌尺4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均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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