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聲沒,25,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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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福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 年度緩字第306 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明細表肆張、開獎號碼總表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福海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後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案扣押之簽單明細表4 張、開獎號碼總表1 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後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646 號為緩起訴處分,106 年2 月22日確定,107 年2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案卷屬實。

而扣案之簽單明細表4 張,係賭客向被告下注所用,開獎號碼總表1 張,係被告研究開獎號碼之用,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 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按,前者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後者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柑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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