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聲沒,27,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靜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緩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樂透簽單貳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靜妮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樂透簽單2 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6 年度偵字第645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

而扣案之大樂透簽單2 張,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警卷第2 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