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單聲沒,49,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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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瑞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圖樣之麥克風拾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瑞駿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6 年度偵字第2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途訊」商標圖樣之麥克風10支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令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單、鑑定證明書各1 份、蒐證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7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後確認無訛。

㈡查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圖樣之麥克風10支,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聯富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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