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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婉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緩字第7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柒張、帳冊壹本、紅包袋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婉羽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91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17張、帳冊1 本、紅包袋1 件,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91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7張、帳冊1 本、紅包袋1 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
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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