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嘉原簡,1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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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原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洋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洋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壹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4行「10時15分許」更正為「23時6分許」、第6行「施用」前補充「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證據補充「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尿同意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洋家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查獲經過,係員警為偵辦容龍聚涉嫌毒品案件,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嘉義縣○○鄉○○村○○○路0巷0號執行搜索,遇有毒品前科之被告,徵得被告同意對其搜索,被告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警查扣,並主動坦承其持有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等情,有警詢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係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知悉其犯罪前,主動供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且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1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76號
被 告 洋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洋家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10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市垂楊路安安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為警在洋家豪位在嘉義縣○○鄉○○村00鄰○○○路0巷0號住處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洋家豪坦承不諱,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以資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另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222公克、驗餘淨重0.21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檢察官 姜智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吉芳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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