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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宥家(原名賴秋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軍偵字第2號、107 年度軍偵字第3 號、107 年度軍偵字第4 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宥家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賴宥家自民國104 年1 月7 日入伍服志願役士兵,目前在防空飛彈指揮部○○○○○基地擔任飛彈操作兵,為空軍上等兵,係現役軍人,其於民國106 年7 月23日下午5 時至6 時間之某時分,在Line通訊軟體接獲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之女子,告知因從事線上博彩,如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每帳戶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之酬勞。
賴秋君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作為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同日下午6 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西安村西安路與保生街之交岔路口附近之「統一超商便利商店」英巧門市,以宅急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京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等4 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正本及金融卡(含密碼),寄至臺中市○區○○街00號8 樓之3 、收件人為「○○有限公司」,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騙沈金等、江雅惠、傅新財,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系爭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提領一空。
經沈金等、江雅惠、傅新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案經沈金等、江雅惠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宥家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36至37頁),又其以上開方式交付個人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與詐騙集團成員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訊供承在卷(見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73號第1 至7 頁,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74號第1 至7 頁,嘉民警偵字第1060000000號第1 至7 頁,107 年度交查字第114 號卷第15至18、35至36頁,107 年度交查字第115 號卷第7 至10、13至14頁),並有帳戶個資檢視、京城商業銀行106 年8 月29日(106 )京城數業字第2683號函暨賴秋君之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及交易明細、修改帳戶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41779號函暨賴秋君之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印鑑卡影本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見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73號第9 頁,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11至15、18頁,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40號第19、23至27、29至31頁)在卷可稽。
另證人即告訴人沈金等、江雅惠、傅新財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上開款項匯款至被告上開兆豐、京城銀行帳戶內等情,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查。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沈金等、傅新財達成和解,分別賠償沈金等10萬元、傅新財5 萬元完畢,及被害人江雅惠因故未到院進行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電話紀錄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易字卷第63至64、67至76頁),犯後態度良好,僅為初犯,目前從事志願役,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兼衡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已全額賠償被害人,詳如前述,認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另被告提供給犯罪成員所使用之京城、玉山、兆豐、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4張,因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且被告自陳未取得任何代價(見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40號第6頁),復依卷內現存事證,查無被告在實現各該犯罪構成要件過程中獲取任何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就此部分尚不生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久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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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詐騙時間 │被害人│ 匯款金額 │ 詐騙方法 │供犯罪所用金│ 證 據 │
│號│ │ │(新臺幣)│ │融帳戶 │ │
│ │ │ │ │ │ │ │
├─┼─────┼───┼─────┼────────────┼──────┼──────────┤
│1 │106年7月26│告訴人│100,000元 │於106年7月26日上午11時許│戶名:賴宥家│1.被告賴宥家於警詢、│
│ │日 │沈金等│ │,自稱為「林新坤」之詐騙│即賴秋君、金│ 偵查時之供述及本院│
│ │ │ │ │集團成員電話聯絡沈金等,│融機構:兆豐│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 │ │ │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向沈金等│國際商業銀行│ 見嘉民警偵字第1060│
│ │ │ │ │借款云云,致沈金等陷於錯│嘉義分行;帳│ 000000號警卷第1至7│
│ │ │ │ │誤,遂於同日下午2時8分許│號:00000000│ 頁、107年度交查字 │
│ │ │ │ │,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0│000。 │ 第114號卷第15至18 │
│ │ │ │ │萬元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 頁、本院卷第33至38│
│ │ │ │ │ │ │ 頁)。 │
│ │ │ │ │ │ │2.證人沈金等於警詢時│
│ │ │ │ │ │ │ 之證述(見嘉民警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40號警│
│ │ │ │ │ │ │ 卷第8至10頁)。 │
│ │ │ │ │ │ │3.被告賴宥家即賴秋君│
│ │ │ │ │ │ │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嘉義分行帳號022104│
│ │ │ │ │ │ │ 62970 號帳戶之通訊│
│ │ │ │ │ │ │ 客戶基本資料、印鑑│
│ │ │ │ │ │ │ 卡、客戶歷史檔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跨行交│
│ │ │ │ │ │ │ 易查詢(見嘉民警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40號警│
│ │ │ │ │ │ │ 卷第24至25、29至30│
│ │ │ │ │ │ │ 頁)。 │
│ │ │ │ │ │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沈金等】(見嘉│
│ │ │ │ │ │ │ 民警偵字第00000000│
│ │ │ │ │ │ │ 40號警卷第13、15至│
│ │ │ │ │ │ │ 17、19頁)。 │
│ │ │ │ │ │ │5.沈金等之郵政跨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見嘉民警│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40號│
│ │ │ │ │ │ │ 警卷第18頁)。 │
├─┼─────┼───┼─────┼────────────┼──────┼──────────┤
│2 │106年7月27│告訴人│20,000元 │於106年7月27日上午11時許│戶名:賴宥家│1.被告賴宥家於警詢、│
│ │日 │江雅惠│ │,詐騙集團成員以「猜猜我│即賴秋君、金│ 偵查時之供述及本院│
│ │ │ │ │是誰」手法電話聯絡江雅惠│融機構:京城│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 │ │ │,經江雅惠誤認為其友人謝│商業銀行嘉義│ 見嘉民警偵字第1060│
│ │ │ │ │美妙後,佯稱需錢孔急欲向│分行;帳號:│ 000000號警卷第1至7│
│ │ │ │ │江雅惠借款云云,致江雅惠│000-00000000│ 頁、107年度交查字 │
│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上午11│000。 │ 第114號卷第15至18 │
│ │ │ │ │時54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 │ 頁、本院卷第33至38│
│ │ │ │ │,匯款2萬元至指定之右列 │ │ 頁)。 │
│ │ │ │ │帳戶。 │ │2.證人江雅惠於警詢時│
│ │ │ │ │ │ │ 之證述(見嘉民警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74號警│
│ │ │ │ │ │ │ 卷第8至10頁)。 │
│ │ │ │ │ │ │3.被告賴宥家即賴秋君│
│ │ │ │ │ │ │ 之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000號帳戶之客戶存 │
│ │ │ │ │ │ │ 提紀錄單、客戶基本│
│ │ │ │ │ │ │ 資料、存款開戶申請│
│ │ │ │ │ │ │ 書(見嘉民警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 │ 12至14頁)。 │
│ │ │ │ │ │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金│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江雅惠】(見嘉│
│ │ │ │ │ │ │ 民警偵字第00000000│
│ │ │ │ │ │ │ 74號警卷第19至23頁│
│ │ │ │ │ │ │ )。 │
│ │ │ │ │ │ │5.江雅惠之郵政跨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見嘉民警│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74號│
│ │ │ │ │ │ │ 警卷第16頁)。 │
├─┼─────┼───┼─────┼────────────┼──────┼──────────┤
│3 │106年7月27│被害人│50,000元 │於106年7月27日,詐騙集團│戶名:賴宥家│1.被告賴宥家於警詢、│
│ │日 │傅新財│ │成員以「猜猜我是誰」手法│即賴秋君、金│ 偵查時之供述及本院│
│ │ │ │ │電話聯絡傅新財,經傅新財│融機構:兆豐│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 │ │ │誤認為其友人廖庭輝後,佯│國際商業銀行│ 見嘉民警偵字第1060│
│ │ │ │ │稱需錢孔急欲向傅新財借款│嘉義分行:帳│ 000000號警卷第1至7│
│ │ │ │ │云云,致傅新財陷於錯誤,│號:00000000│ 頁、107年度交易字 │
│ │ │ │ │遂分別於同日下午12時12分│000。 │ 第114號卷第15至18 │
│ │ │ │ │、2時29分許,以臨櫃匯款 │ │ 頁、本院卷第33至38│
│ │ │ │ │方式,分別匯款2萬、3萬元│ │ 頁)。 │
│ │ │ │ │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2.證人傅新財於警詢時│
│ │ │ │ │ │ │ 之證述(見嘉民警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0號警 │
│ │ │ │ │ │ │ 卷第8頁正反面)。 │
│ │ │ │ │ │ │3.被告賴宥家即賴秋君│
│ │ │ │ │ │ │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嘉義分行帳號022104│
│ │ │ │ │ │ │ 62970 號帳戶之通訊│
│ │ │ │ │ │ │ 客戶基本資料、印鑑│
│ │ │ │ │ │ │ 卡、客戶歷史檔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跨行交│
│ │ │ │ │ │ │ 易查詢(見嘉民警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40號警│
│ │ │ │ │ │ │ 卷第24至25、29至30│
│ │ │ │ │ │ │ 頁)。 │
│ │ │ │ │ │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傅│
│ │ │ │ │ │ │ 新財】(見嘉民警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73號警│
│ │ │ │ │ │ │ 卷第12至14頁)。 │
│ │ │ │ │ │ │5.傅新財之郵政跨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台中銀行│
│ │ │ │ │ │ │ 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 │ │ 各1紙(見嘉民警偵 │
│ │ │ │ │ │ │ 字第0000000073號警│
│ │ │ │ │ │ │ 卷第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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