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易,108,2018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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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儒(下稱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108 號判決在案,又本案判決書於107 年3 月19日送達至被告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巷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父親陳加豐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01 頁)。

被告至遲應於107 年4 月3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即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5 日),惟其遲至107 年4 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收狀日期可憑,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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