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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龍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62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認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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