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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國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經審酌被告之前案紀錄、犯罪情節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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