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易,340,2018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國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經審酌被告之前案紀錄、犯罪情節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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