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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涂素卿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涂素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寄至嘉義縣○○鄉○○村○○街00號上訴人即被告高涂素卿之住所,因未會晤本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由其同居人即其女兒高維嬬收受,上訴人於108年11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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