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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寬讚
選任辯護人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正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劉正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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