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智訴,4,20210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寬讚


選任辯護人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正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劉正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