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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交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立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立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再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4列所載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除前述成立累犯之罪刑不予重複評價外,先前尚有毒品、竊盜及詐欺等前案,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且其對於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禁制規範,應知之甚詳,仍未能警惕自律,再為本案犯行,不單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其他用路人使用道路通行之安全,行為實無足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考量其行駛過程中幸未肇致事故,兼衡被告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犯罪動機、目的,以及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35號
被 告 侯立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立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朴交簡字第227號、104年度朴交簡字第446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於107年4月19日21時許至21時35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飲用啤酒,至同日21時35分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
嗣其於同日21時44分許,行經嘉義縣六腳鄉塗師村北圳產業道路(西向東)時,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21時5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侯立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潘美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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