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朴交簡附民,24,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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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馮詩涵

法定代理人 馮馨儀
被 告 李冠勳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
所為之107 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內第二項第二行「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內第二項第二行「無罪」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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