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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順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順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莊順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各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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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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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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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 年4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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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1 日 │100 年8 月11日至 │ │
│ │ │100 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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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0 年度營│嘉義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23 號 │字第81、445 號、 │ │
│ │ │102 年度偵緝字第 │ │
│ │ │3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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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00 │104 年度訴字第242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 年2 月27 日 │106 年2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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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00 │104 年度訴字第242 │ │
│判│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 年4 月8日 │106 年3 月14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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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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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嘉義地檢102 年度執│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 │
│ │助字第279 號 │字第1797號 │ │
│ │臺南地檢102 年度執│ │ │
│ │字第254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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