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聲,437,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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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穎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部分,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就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部分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已敘明於原裁定理由欄三所載(即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然原裁定主文謹諭知「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應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依原裁定上述說明,予以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上述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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