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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宏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志宏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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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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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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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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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9日~104年│106年12月10日上午11 │106年09月12日上午9時│
│ │12月30日 │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5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
│ │ │96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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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18號 │字第154號 │字第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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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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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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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27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443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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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8日 │ 107年02月21日 │ 107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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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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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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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27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443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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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1月23日 │ 107年03月10日 │ 107年0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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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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