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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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