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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4 年4 月及3 年3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 年度訴字第71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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