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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樊哲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樊哲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樊哲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樊哲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8月1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1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4年8月15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編號3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編號7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樊哲君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刑事聲請合併定刑狀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受刑人樊哲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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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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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有期徒刑7 月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日。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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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3 日 │104 年5 月1 日 │104 年8 月7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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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年度毒偵字第518號 │年度毒偵字第9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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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905 號│104 年度易字第596 號 │104 年度嘉簡字第1416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7 月13日 │104 年10月30日 │104 年10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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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05號 │104 年度易字第596 號 │104 年度嘉簡字第1416號│
│ ├────┼───────────┼───────────┼───────────┤
│判 決│判 決│104 年8 月15日 │104 年11月16日 │104 年1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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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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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571 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 │
│ │2、 編號8 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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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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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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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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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16日 │104 年7 月17日 │104 年8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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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 │年度偵字第5526號 │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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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1522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1522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1565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2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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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1522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1522號│104 年度嘉簡字第1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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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4 年12月18日 │104 年12月18日 │105 年1 月5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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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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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571 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 │
│ │2、 編號8 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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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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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竊盜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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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年7 月 │有期徒刑4 年7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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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 月6 日 │104 年6 月21日 │104 年6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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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6829號 │年度偵字第7806號等 │年度偵字第7806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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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99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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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12月15日 │104 年4 月17日 │104 年4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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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99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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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5 年3 月27日 │106 年10月19日 │106 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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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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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571 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 │
│ │2、 編號8 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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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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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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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7 月 │有期徒刑4 年7 月 │有期徒刑4 年7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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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27日 │104 年6 月30日 │104 年7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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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7806號等 │年度偵字第7806號等 │年度偵字第7806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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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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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4 月17日 │104 年4 月17日 │104 年4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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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
│ ├────┼───────────┼───────────┼───────────┤
│判 決│判 決│106 年10月19日 │106 年10月19日 │106 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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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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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571 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 │
│ │2、 編號8 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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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以下欄位空白 │ 以下欄位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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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7 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 │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7806號等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4 月17日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6 年10月19日 │ │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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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571 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 │
│ │2、 編號8 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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