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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安士元
上列受刑人因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士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安士元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 年度嘉原簡字第1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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