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聲,507,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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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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