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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遠后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遠后被訴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加重誹謗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遠后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嘉義縣○○鎮○○路0段000巷00號住處,於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網頁,張貼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甲○○名譽之事,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而散布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上開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至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本院另為審理並判決,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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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時間 │使用臉書│張貼臉書網頁│ 張貼文字訊息或照片之內容 │
│ │ │暱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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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起 │106年4月│黃雅馨 │甲○○父親乙│你兒子欠錢還錢,欠二十萬不還,還│
│訴書附表│25日上午│ │○○經營之「│很囂張,縮頭烏龜,媽寶,爸寶一個│
│編號2) │7時許 │ │○○室內裝潢│嗎?你們做什麼人家的父母親,兒子│
│ │ │ │設計」粉絲專│不會管教嗎?就是寵小孩,兒子欠錢│
│ │ │ │頁 │你們做父母親的也跟著躲起來嗎?什│
│ │ │ │ │麼樣的父母親就生什麼樣的兒子,唉│
│ │ │ │ │~你們會關門大吉,周轉不靈,因為│
│ │ │ │ │你們兒子騙他前女友二十萬,當然你│
│ │ │ │ │們會加倍還人家,下輩子是還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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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起 │106年5月│黃雅馨 │某貼文留言處│你們當什麼長輩,教的是什麼兒子,│
│訴書附表│7日晚上9│ │ │什麼樣的長輩就教出什麼樣的小孩,│
│編號3) │時許 │ │ │你們兒子欠二十萬不還,你們做長輩│
│ │ │ │ │的也跟你們的兒子做縮頭烏龜嗎?紅│
│ │ │ │ │包袋裝錢都拍給你們長輩看了會是假│
│ │ │ │ │的嗎?你們兒子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 │ │ │ │,還敢封鎖我們大家,你們大兒子是│
│ │ │ │ │研究生也是沒有用,博士生,碩士生│
│ │ │ │ │找不到工作的很多,研究生算什麼,│
│ │ │ │ │你們兒子欠二十萬,你們長輩的居然│
│ │ │ │ │說不認識自己的兒子甲○○嗎?真好│
│ │ │ │ │笑,根本就跟你們兒子一樣不還,還│
│ │ │ │ │做縮頭烏龜,就是寵自己的小孩子,│
│ │ │ │ │你們生意一落千丈,關門大吉,周轉│
│ │ │ │ │不靈,你們兒子甲○○很敗家,朋友│
│ │ │ │ │,同學,同事買什麼就要跟著買,就│
│ │ │ │ │是靠爸族,靠媽族,媽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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