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訴,575,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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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水道


輔 佐 人 黃春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水道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水道罹患慢性腎衰竭、病態竇結症候群、瓣膜性心臟病、腦中風疾病,且因慢性腎衰竭疾病,自民國108年6月25日起開始接受規則血液透析治療,並因上開多重疾病身體虛弱,行動實遲滯,腦部功能退化,需仰賴他人照顧乙節,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108年7月31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3頁)。

又輔佐人即被告之子黃春文於本院108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時,亦表示:黃水道罹患中風,已20年,一直退化,這一年多更加嚴重,他都不講話,也無法自理大小便,都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顧,現洗腎已3、4個月,有失智情形,且因他心律不整,故心臟裝有電池,而與他講話,他都不回答,他有時也不知道我們在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207至208頁)。

嗣卷附嘉義長庚醫院108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因罹患高血壓、病態竇結症候群、永久性心律、慢性腎衰竭、糖尿病,故無行動能力,無法言語表達等語(見本院卷第213頁),經本院發函予嘉義長庚醫院,該院回覆以:被告最近1次於108年12月5日至腎臟科回診,其因多重疾病身體虛弱,行動遲滯,且腦部功能退化,表達及理解能力有明顯障礙,訴訟上之理解、認知、判斷、表達及記憶等能力退化,應不具有到庭應訊之能力乙節,此有該院108年12月27日長庚院嘉字第1081250436號函1份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5頁),從而,堪認被告確現因疾病,有明顯理解、認知、判斷、表達及記憶障礙,無法到庭接受審判。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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