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訴,699,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禹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5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禹彤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禹彤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同案被告孫翊、楊仁禾、許詒倩、陳姵妤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