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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禹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5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禹彤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禹彤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同案被告孫翊、楊仁禾、許詒倩、陳姵妤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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