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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承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10、321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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