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附民,298,2018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王淑錚
被 告 王謝臻綾
被 告 王梓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2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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