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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何在城
何璻娟
何汶娟
何汶瓊
何炯燦
被 告 高涂素卿
祥瑞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嘉英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琴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在城、何璻娟、何汶娟、何汶瓊、何炯燦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被告高涂素卿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高涂素卿、祥瑞企業社、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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